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审批流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南林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请销假管理。
第二章学生请销假事项
第三条学生凡因病、因事或因公派遣等需要离校或不能正常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教学实践活动,均应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如有特殊紧急情况可按请假审批权限事先报告,事后及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校历的安排或通知及时返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元旦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学生需要离校外出也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寒暑假等无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离校返乡应进行报备,做到离校报告,返校报到。留校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留校手续,留校期间如需外出,按本办法执行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学生请销假原则上均应由本人亲自事先办理,同时主动及时告知家长请假去向、请假时限、返校日期等。
第三章学生请假期限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本科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批;
(三)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批后,报学院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同时审批;
(四)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批,报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五)请假1个月以上的,不予受理请假,应办理休学手续;
(六)本科生因参加比赛、交流访学、实习见习、社会实践、长期备考等需离校超过1个月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以学院为单位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导师和班主任(辅导员)依次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的,由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批;
(三)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的,由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批后,报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时审批;
(四)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批后,报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时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处审批;
(五)请假超过1个月的,不予受理,应办理休学手续;
(六)学生因公派遣(如联合培养、公派出国、参加比赛、交流访学、实践实习等)需离校超过1个月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
(七)非全日制集中授课研究生集中授课期间的请假按在校研究生要求办理。
第十条学生请假时根据请假时长,经最后一级审批人批准后,打印请假条由最后一级审批人或部门盖章后给请假学生备用,同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各级审批人在审批学生请假时,如学生需在外过夜,应向审批人员或部门提交家长或监护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以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知晓或同意学生请假情况,审批人员或部门方可批准请假手续。
第四章学生请假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采取线上申请与线下批准相结合的方式,请假学生通过请假系统线上请假,按流程逐级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审批人需要与请假学生“面对面”核实后方可批假。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突破审批权限批假,学生必须按照审批权限获得最后一级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算作请假,否则不予认定请假获批。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接纳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如有违反,除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得全部审批及同意,私自离校外出者,其在外出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提供的请假理由和去往地点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瞒、造假行为者,外出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学院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请假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学生销假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及时找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销假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条当学生请假期满,未收到请假学生销假手续时,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审批人应及时与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联系。
第二十一条请假期满不按要求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者,未办理续假手续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学院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