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校干部和教职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办学治校、育人育才、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和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全体干部和教职工要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认真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和“关爱学生、尊重学者、崇尚学术”的价值追求,把参与一线学生工作作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把时间留在校园里、心思聚焦在办学治校中、精力花在立德树人上,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干部和教职工参与一线学生工作,主要是指全校干部和教职工经常性深入基层,通过承担专职辅导员、专职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学业导师、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通过参加主题党日、主题团日、主题班会、社团活动、文体竞赛,与学生组织“面对面”等活动,主动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与学生充分开展交心谈心、参与集体活动,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思想、学业、就业状况,体察校情、答疑解惑、解决问题,推动形成育人合力。
第四条 校级领导干部要将一线学生工作作为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并做好以下工作:每人直接联系学院1个班级并任兼职班主任,每学期参加班级活动不少于3次。每年为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或上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2次,每年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8学时(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政工作的副书记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4学时,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校党委委员确定2~3个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为联系点,联系1~2名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至少深入联系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1次,每年至少为联系的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讲授党课1次。
第五条 非教学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每人任1个班级兼职班主任,每学期做到“五个一”(主持召开一次主题班会、走访一次学生宿舍、参与一次班级活动、深入课堂听一次课、开展一次素质教育指导)。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就业工作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领导干部,要把主要时间精力放在直接到一线联系学生、做学生工作上,同普通学生交朋友,推动解决学生思想、心理、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学生的心坎上。
第六条 教学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直接担任所在学院1个班级专职班主任工作,常态化深入学生宿舍、课堂,加强与学生沟通交流,充分掌握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及成长成才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七条 学校专职辅导员和专职班主任要认真履职尽责,重点开展思想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养成教育、学风建设、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政、危机干预、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工作,每2周召开1次主题班会,每学期做到与班级同学谈心谈话全覆盖。研究生导师认真落实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八条 除第四、五、六、七条规定外的学校其他干部和教职工,结合自身岗位职责,积极参与一线学生工作,通过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指导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和各类学科竞赛、吸收学生进入课题组参与科研活动、推荐学生就业、开展英语四六级、升学学习帮扶等形式,充分发挥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的作用,在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中,了解学生学习、思想动态,及时解决或反馈发现的问题。学校每年新进教职工须承担1—2年专职辅导员或1届班主任工作。
第九条 干部和教职工参与一线学生工作,应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要畅通学生诉求渠道,落实好“校院领导与青年学生面对面”“校院领导接待日”“书记、校长信箱”“西林学工电子信箱”等制度。对学生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时汇总分析、研究落实,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督促解决。
第十条 干部和教职工参与一线学生工作,应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重要内容,纳入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要依据,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要求,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要求。对于当年没有参与一线学生工作经历的干部或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因公外派、挂职、支教、驻村等除外),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履现职期间没有专职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不得推荐参加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各级干部担任兼职班主任、教学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担任专职班主任,均不取酬,工作情况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一线学生工作考核机制。每年择机召开1次一线学生工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十二条 一线学生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总体协调,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就业工作处、校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校纪委抓好工作督促落实。各二级学院是一线学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贯彻落实本规定要求。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干部和教职工参与一线学生工作经历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施行。教学单位处级领导干部2023年春季学期先任兼职班主任,秋季学期起直接任专职班主任。